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8〕33号
各会员单位:
鉴于近期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期现货市场价格波动较为剧烈,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自2008年3月24日(星期一)结算时起,暂将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扩大为5%,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7%。
关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