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走进申万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业务发展,规范居间业务行为,防范和隔离风险,维护居间业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期货、期权经纪业务。公司及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间业务是指居间人向公司提供订立经纪(包括期货经纪、期权经纪,下同)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由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劳务报酬的业务。

第四条 居间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本办法合规有序地开展居间业务。

(二)集中统一性原则:公司指定运营总部为居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居间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原则: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居间人身份,不得隐瞒,并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情况。居间人应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期权交易风险和签订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期权投资风险或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做虚假或误导性广告与宣传,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

(二)保守秘密原则: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原则:居间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从事以下禁止行为: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2)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不得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不得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5)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6)不得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8)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9)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软件推荐给投资者;

10)不得将公司及分支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和其他业务信息转发给投资者,执行与期货经纪服务相关的业务;

11)不得指导投资者进行回访,提前告知投资者回访内容,协助投资者进行回访,参与投资者回访;

1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13)不得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14)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居间人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投资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业务单位职责

各业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开展居间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单位根据本办法,合规、审慎地开展居间业务,负责对居间人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居间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完成居间人和居间客户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对本单位居间业务劳务报酬数据进行核查确认;负责对本单位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居间人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居间协议书》的行为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运营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报;对涉及本单位居间人的客户投诉事项进行核查与处理。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业务单位的居间业务指导和相关事项的审批,协助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开展风险事件的调查;每月根据CRM系统中各业务单位居间劳务报酬数据,办理居间劳务报酬调整和申请手续,核实居间劳务报酬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处理居间业务相关投诉。

第十条 运营总部职责

运营总部为公司居间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居间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建立居间人档案,负责居间人信息网上公示,审核居间人与居间客户的对应关系,对居间人、居间客户进行回访以及复核居间业务劳务报酬总额数据。向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总部职责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公司居间业务劳务报酬税费的复核及居间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职责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居间业务的合规审查和居间业务风险事件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居间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居间合作条件

(一)机构居间合作条件

公司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与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二)自然人居间合作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4、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5、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6、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 自然人居间应提供:

1、《居间协议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本人签字);

4、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5、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6、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法人居间应提供:

1、《居间协议书》;

2、法人营业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4、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6、法人收款银行信息(含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8、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各业务单位应采集居间人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包括:

1、自然人居间: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反面和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原件的扫描件、本人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的扫描件、居间人与业务人员合影或临柜照片。

2、法人居间:法人居间业务授权代理人与业务人员合影(带法人居间公司LOGO)、法人居间人LOGO照、法人居间业务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法人营业证照和该法人单位收款银行信息证明的扫描件。

第十五条 居间人管理

(一)业务人员推荐居间人前,应对居间人进行尽职调查,实地上门、全面了解居间人情况,对居间人身份和居间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居间人的后期维护工作。业务人员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相关材料、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不得将居间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软件推荐给客户,不得与居间人直接或间接开展关于交易软件使用、购买、收费等任何形式的合作;不得将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和其他业务信息通过居间人转发给客户,不得将与期货经纪服务相关的业务委托给居间人执行。

(二)业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经尽职调查经办人、复核人签字:

1、自然人居间诚信调查:

1)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自然人居间人是否存在被法院执行的情况或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2)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查询自然人居间人是否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记录。

3)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查询平台查询自然人居间人是否存在被协会采取限制纪律惩戒措施和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2、法人居间诚信调查: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查询是否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2)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法人居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被法院执行情况或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3)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查询法人居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记录。

4)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查询平台查询法人居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被协会采取限制纪律惩戒措施和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3、以下情况不得成为公司居间人:

1)不能提交尽职调查资料的;

2)自然人居间人、法人居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

3)自然人居间人、法人居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被法院执行的情况(上述居间人或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被执行记录已被消除或能够出具法院执行已结案的相关凭证、材料的除外);

4)法人居间人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不能提交合理说明的;

5)与超过三家期货公司存在居间业务合作;

6)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居间合作条件的规定;

7)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8)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9)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10)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11)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12)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1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 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14)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行业自律等要求的禁止开展居间合作的情况。

(三)尽职调查完成后,业务人员须告知居间人公司居间人禁止性行为条款,并现场见证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

(四)各业务单位受理居间人申请后,在CRM系统录入居间人信息并上传居间人影像资料。

(五)各业务单位应及时将《居间协议书审批表》及居间人的所有资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六)公司授权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和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书》,并对其主管的业务单位的居间人身份、居间人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

(七)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居间资料交由运营总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运营总部对居间人进行回访。

(八)居间人应保证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为本人或本单位的有效账户;居间人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所属业务单位提交《居间信息变更表》,由业务单位确认后,递交运营总部办理信息变更。

(九)居间人和居间业务开发员工应归属同一业务单位,运营总部按照每个居间人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居间客户管理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二)居间人开展业务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不得冒用、借用公司名称或其他名称与客户沟通。居间人应当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三)业务单位在为居间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加强居间人身份告知工作。现场开户时,居间客户须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并亲自书写对应居间人名称。网络开户时,居间客户须填写居间人姓名,并阅读《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视频见证环节再次向客户确认居间人姓名,并做居间风险揭示,线下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并亲自书写对应居间人名称。

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业务单位需提醒客户,居间人不得指导客户进行回访,业务单位及其居间人均不得提前告知客户回访内容,不得协助客户进行回访,不得委托居间人或其他人员代替投资者回访。

(四)公司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小时后进行特别回访,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

2、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并告知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回访人员做好回访影像、音频等资料保存。

自特别回访之日起3个月内回访不成功的,公司退回客户的开户申请。

(五)客户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开户成功后,公司不得将该客户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六)客户认定的居间人只能有一个,居间人与居间客户的居间关系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居间人客户不能转入其他居间名下。

(七)居间客户及居间人可单方提出解除之间的居间关系。居间客户提出解除居间关系的,应提交其本人签署的《解除居间开发关系申请表》,由其所属业务单位递交运营总部办理;居间人提出解除居间关系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居间申请,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递交运营总部回访居间人后办理。

(八)各业务单位应确保每月25日之前将《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等书面资料送达运营总部,运营总部每月25日前完成各业务单位居间关系的审核确认。

(九)公司开展居间业务应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司、居间人及居间客户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公司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2、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3、客户本人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4、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十)各业务单位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将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居间人。

第十七条 居间客户持续管理

运营总部和分支机构每季度对存在IP、MAC重复、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的居间客户进行回访,每年至少一次对居间名下的活跃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回访不成功的,运营总部向客户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第四章 居间业务的劳务报酬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居间劳务报酬是公司根据生效的《居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有)、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向居间人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居间人是其居间劳务报酬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公司是自然人居间的相关税费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居间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

公司有权确定并调整居间劳务报酬计算的时间区间。

第二十一条 居间风险准备金收取

公司在每月居间劳务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在《居间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居间劳务报酬的审批

居间劳务报酬根据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月度净手续费收入按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公司居间业务政策审批流程执行,由业务单位申请人发起,业务单位负责人初审,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居间劳务报酬核算工作

(一)业务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CRM系统中居间劳务报酬数据与所辖业务单位进行核对、完成确认。业务单位逾期未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视作确认。

(二)运营总部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各业务单位上月居间劳务报酬数据的审核。

(三)法人居间人变更发票类型、开票税率等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在CRM中进行信息维护。

(四)若税务局调整相关税率或征收率,财务管理总部应及时通知运营总部和信息技术总部,由信息技术总部调整CRM计算公式。

第二十四条 经运营总部审核无误后,业务主管部门将各业务单位的上月居间劳务报酬数据提交财务管理总部审核,并办理居间劳务报酬发放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居间劳务报酬支付工作

(一)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根据居间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经审批的居间劳务报酬发放申请单发放居间劳务报酬。

(二)对于自然人居间人劳务报酬,原则上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司审批的居间劳务数据报送财务管理总部,财务管理总部于收到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务报酬的发放;对于法人居间人劳务报酬,当月居间劳务报酬的发放原则上于收到发票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前完成。

(三)法人居间须提交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自然人居间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号,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税款,不得选择自行缴纳税款。

(四)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的法人居间人和自然人居间人,公司将扣除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成本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若居间人违反《居间协议书》相关内容、存在违规行为、违约行为或待处理的客户投诉、司法调查、客户穿仓等事项的,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缓发或扣发全部或部分风险准备金、暂停发放居间劳务报酬、禁止居间人新增介绍客户、暂停居间资格、终止协议、以及向协会通报等措施。居间业务合作期间居间人或居间人名下客户发生内外部投诉事件的情况,在投诉解决前,公司有权采取暂停发放居间劳务报酬,禁止该居间开发客户;居间协议到期后公司与其终止居间业务合作,不再续签居间协议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特殊原因未向居间人支付居间劳务报酬的,居间人可申请追溯。追溯居间劳务报酬的申请由居间人所属业务单位发起,参照公司居间业务政策授权体系进行审批后予以发放。居间人提出追溯要求时间与该劳务报酬应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居间人培训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牵头负责对居间人的持续培训教育工作,规范居间人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例警示、合规学习等。

第二十九条 《居间协议书》生效期内,居间人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居间人培训,培训可采用现场集中统一培训及远程培训。

第三十条 居间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要求如下: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

职业培训:居间人应当在首次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前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居间人连续两年未与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在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前应当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

持续培训: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协议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惩戒培训:被协会要求参加惩戒培训的居间人,应当在受到惩戒30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惩戒培训课程。

(二)公司

公司每半年组织对居间人进行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 6小时。在过渡期内对现有机构居间人进行培训的,机构居间的业务人员应当全体参与。培训可以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保存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 培训课件等材料。

公司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培训数据和公司居间人培训数据,作为居间人是否参与完成培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公司居间人培训,或参加居间人培训但未通过测试的居间人,公司暂停发放居间劳务报酬并通过公司网站对上述居间人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公示期满仍未参加培训或者再次参加测试仍未通过的居间人,公司将解除居间关系。居间关系解除后,原则上不得恢复原有居间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居间人信息公示

(一)运营总部负责通过公司网站对有效居间人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二)运营总部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更新居间人信息。

(三)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对有效居间人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每月更新。

第六章 居间关系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间关系终止:

(一)公司和居间人签署《居间终止协议书》;

(二)居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运营总部通知居间人所属业务单位,业务单位通知居间人。居间协议到期后公司解除居间关系;

(三)居间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居间关系,并向居间人追责:

1、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的;

2、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违反《居间协议书》相关内容和居间人承诺行为之一的

3、 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若存在挂名居间、代领劳务报酬等禁止性行为及居间人提供不真实资料、发票、凭证等情形的;

4、公司连续二个月无法联系到居间人的

5、因居间人或其居间客户原因发生的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公司发现自然人居间人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存在违法失信的;法人居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违法失信的;法人居间人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不能提交合理说明的;

7、居间协议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8、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终止方式

(一)公司或居间人提出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居间终止协议书》

(二)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单方面解除居间关系的,须向居间人发送解除居间协议书面通知,通知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一形式:

1、该书面通知采用专人递交、快递或挂号邮件送达,实际送达之日为本协议解除日;

2、公司在公司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居间协议解除。

第七章 居间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居间档案是公司在居间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居间协议书审批表、《居间协议书》、居间人参加培训情况、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的情况、居间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居间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居间人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自首次签署居间协议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六条 运营总部应为公司每个居间人建立档案,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CRM系统),档案管理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原则。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单位应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居间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运营总部和各业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居间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舆情监测

第三十九条 综合管理总部负责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及网络、移动端媒体等新媒体舆情监控,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协助开展网络负面舆情监控。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协助综合管理总部负责当地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及网络、移动端媒体等新媒体舆情监控。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与公司居间人有关的负面报道内容的,发现部门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总部、居间人所属业务总部,由业务总部核查处置后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运营总部。

第九章 居间违法违规事项处理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行为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公司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司与居间人签署的《居间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居间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及时向有权机关进行举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居间人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居间协议书》、《期货居间人承诺书》的,及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要求存在冲突的,各业务单位应及时向运营总部报告,并按当地监管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公司,公司授权运营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居间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申银万国期发[2022]171)同时废止。


logo
phone l 人工委托电话:
021-50581255 / 021-50581055
投诉电话:021-50581005
友情链接
相关网站
关注我们
视频号
视频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申万期货APP
申万期货APP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00号7楼、8楼、10楼、11楼、3401室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或点击此处查阅公司从业人员信息情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版权所有 © 2022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本网站支持IPv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1608721G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号码:31770000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4597号  沪ICP备08003072号